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勇,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壮,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军,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李奕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格,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刘,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恒,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兵,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一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吉岁,该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二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吉水,该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三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吉续,该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四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吉香,该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五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吉厚,该组组长。上述五个村民组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周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祥平,该村委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门东北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吉刘,该组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门东南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吉凯,该组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小庄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吉进,该组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祠东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祥光,该组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祠西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祥发,该组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西郢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庆根,该组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门南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祥山,该组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焐坊组,住所地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
负责人:王庆伍,该组组长。上诉人王祥壮、王祥勇、王祥军(以下简称王祥壮等三人)、王吉刘、王吉格、王祥恒、王祥兵(以下简称王吉刘等四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一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二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三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四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五组(以下简称老家五个村民组)因排除��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祥勇、王祥军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奕卉,上诉人王吉刘、王祥恒、王祥兵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军,上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老家五组组长王吉厚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新,被上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祠村委会)负责人王祥平,被上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东北组组长王吉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门东南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小庄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祠东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祠西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西郢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门南组、淮南市孔店乡王祠村焐坊组的组长(以下简称王祠八个村民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虽系王祥壮等三人提起的排除妨害诉讼,要求王吉刘等四人停止对涉案水面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首先需要查明王祥壮等三人是否合法享有涉案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实质需要审查涉案水面的权属问题。对此,王祠八个村民组提供领条和加盖有王祠村委会、大通区孔店乡政府印章的证明等证据以证明涉案水面属于其所有。老家五个村民组提供有王祠村委会证明,老家五个村民组证明、王祠村村支两委会议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涉案水面属于王祠村十三个村民组所有。但土地权属的确认应由相关政府机构按法定程序登记。王祠八个村民组和老家五个村民组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水面的权属。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宫轶男
审 判 员 张 晨
代理
审判员 代 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