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556号原告熊莺,女,生于1981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傅荣,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鹏高,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程建雄,男,生于1976年1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莺诉被告杨鹏高、程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莺负担。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