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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556号

熊莺与杨鹏高、程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莺,杨鹏高,程建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556号原告熊莺,女,生于1981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傅荣,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鹏高,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程建雄,男,生于1976年1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莺诉被告杨鹏高、程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莺负担。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