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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2443号

2443严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民初2443号原告严某。被告潘某。

原告严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董文彬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和被告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举办结婚仪式,双方都是第二次婚姻,结婚几年来两人感情尚可。由于双方婚前没有多少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发现被告早有赌博的恶习,被告在外面打工期间赌博成性,对家庭不闻不问,还欠下了许多赌债,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不上,近大半年来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被告并没有赌博,只是打牌而已,而且打的小。被告没有对家庭不闻不问,一直赚钱贴补家用。现只有原告贴部分钱给被告,被告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异再婚重新组织家庭,由被告到原告家中,与被告共同生活并抚育原告与前夫所生之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被告只身外出打工,双方在性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应有的夫妻感情的交流和沟通,加之双方为经济收入和家庭开支等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日趋不睦。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当庭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予以证实。对离婚与否,被告亦认为夫妻难以和好,但对离婚的具体补偿事宜争执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领取结婚证,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没有和好的可能等因素,

本院认为,原告系首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当事人本应倍加珍惜重新组合的家庭,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尚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双方在日后共同生活中多加强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遇事相互沟通,双方互谅互让,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和对原告之子的抚育,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严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判员  董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