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民初1880号

姜万德与弭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万德,弭孝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880号原告姜万德,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弭孝和,男,1970年4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万德与被告弭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万德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弭孝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万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万德撤回对被告弭孝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姜万德负担。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