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880号原告姜万德,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弭孝和,男,1970年4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万德与被告弭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万德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弭孝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万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万德撤回对被告弭孝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姜万德负担。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