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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94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与韩飞、冀晓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韩飞,冀晓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9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委托代理人朱铁峰,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宏升,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韩飞,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冀晓朋,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与被告韩飞、冀晓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香

审 判 员  薛秋月

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自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