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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773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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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109民初177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明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