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监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代表人石某某,村民组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崔景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秀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崔海龙。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信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国学。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学芝。再审申请人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崔景福、刘秀云、崔海龙、王信鹏、刘国学、张学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存在过错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作为集体组织没有任何过错,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崔景福、刘秀云、崔海龙对再审申请人决定并制作的补偿款分配方案与数额没有任何争议。被申请人刘国学夫妇与被申请人王信鹏恶意串通制作虚假的征地款领取表,被申请人刘国学夫妇违法领取了被申请人崔景福的补偿款,再审申请人对此没有任何责任。被申请人王信鹏制作虚假的征地款领取表并违法发放给被申请人刘国学夫妇补偿款不属于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再审申请人对此没有任何责任。被申请人王信鹏与被申请人刘国学、张学芝恶意串通适用虚假的征地补偿款领取表骗取原审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导致原审判决错误。因为这份错误的判决导致再审申请人应该分配到131名村民名下的征地补偿款被执行局直接从村委会会计的账户将这笔钱执行走是违法的。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关于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主张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没有任何责任的问题。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在发放征地款时存在过错,未将征地款发放到本人手里,导致崔景福、刘秀云、崔海龙不能得到全部的征地补偿款。所以原判判决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负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主张执行局将131名村民名下的征地补偿款执行错误的问题。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是执行过称中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而且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在申请再审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的申请再审理由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综上,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第二村民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乌 兰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阎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白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