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财保85号申请人王东明。被申请人梁忠世。
申请人王东明因与被申请人梁忠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忠世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苏G)予以保全,保全限额4万元,且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忠世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苏G)予以查扣。在查扣期间,被查封车辆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纯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斯颖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