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9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班玉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