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8号原告周会丛。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环城南路分理处,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振兴路176号。负责人陶国安,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飞,该分理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丛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环城南路分理处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会丛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会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会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周会丛负担。
审 判 长 高立新
审 判 员 杨志芳
人民陪审员 国 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文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