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平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平耳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4日0时30余分,被告人熊平耳途径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一公路旁时,见两辆大货车停放在路边,便上前将两辆大货车上的两只电瓶(无失主报案资料,未作价。)拆下来,然后将电瓶藏在大货车后面。之后,其为将电瓶运走,又窜至德坞西宁村即失主��某某家处,将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解放牌面包车(车内装有昆振牌电机、震动棒各两台)发动,随后其即驾车逃至其之前盗窃电瓶的地点,并将电瓶搬上车后,驾车逃往赫章县方向。当日15时许,被告人熊平耳将车驾驶至赫章县珠市乡时,被赫章县民警查获。后经鉴定,熊平耳所盗部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95.00元(其中两台昆振牌电机、震动泵价值人民币1,828.00元,解放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66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平耳此次犯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并有失主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刑事照片,案件移交说明及说明,车辆信息、行驶证、发票及收条,送货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拘留证,逮捕证,审讯视频光盘,户籍信息,被告人熊平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熊平耳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处刑及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平耳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平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熊平耳此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平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 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宏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