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46号原告谭敏,女,生于1979年5月30日,汉族,居民,家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昌林,男,生于1970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11300000022958,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石油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吴兴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郁忠,男,生于1952年2月28日,汉族,居民,家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欣伶,女,生于1988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家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系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敏与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敏于2016年6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谭敏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 判 长 刘武军
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瀚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