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120号原告罗忠海,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谭井德,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海与被告谭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诉讼保全费24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罗忠海负担。
审 判 长 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 郑艳梅
人民陪审员 谢朝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