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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1120号

罗忠海诉谭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120号原告罗忠海,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谭井德,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海与被告谭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诉讼保全费24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罗忠海负担。

审 判 长  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  郑艳梅

人民陪审员  谢朝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