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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刑初79号

乔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刑初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8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普惠大道由西向北往新疆西路左转弯后,将新疆西路上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赵某某(男,46岁)撞倒,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多发脑挫伤,脑内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乔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乔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8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普惠大道由西向北往新疆西路左转弯后,因注意力不集中,未能发现正在新疆西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赵某某(男,殁年46岁)而将其撞倒。事故发生后乔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跟随急救车将赵某某送至医院抢救,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多发脑挫伤,脑内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乔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医院传唤到案。案发后,民事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家某某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某某经济损失39万元,被害人家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乔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乔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乔某某无前科;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3月1日8时许,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普惠大道由西向北往新疆西路左转弯行驶,将在新疆西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乔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181XXXX****)拨打报警电话,并跟随伤者到二四二医院救治,被随即赶到的事故民警从医院带回大队接受调查;3、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肇事车辆在事故现场;4、乔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乔某某持有机动车行驶证且在有效期限内;5、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乔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6、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检的乔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7、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前照灯、位灯、转向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8、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前端左侧撞擦痕迹明显;9、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赵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多发脑挫伤,脑内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自行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乔某某赔偿被害人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0.00元,被害人家某某对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本人是宏扬陶瓷水暖装饰公司的司机。2016年3月1日8时许,其驾驶×××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家去单位,在平房区普惠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新疆西路左转弯,当车转过新疆西路大概10米左右,其听见“嘭”的一声,就紧急刹车,下车后发现车左后方有一名环卫工人倒在地上,其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到达现场后,其跟随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到二四二医院抢救,后被交警队从医院带回平房大队接受调查。其因为走神了,所以没有看见环卫工人。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肇事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且乔某某系初次犯罪,可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温靖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冰洁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