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966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春潮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杨舍镇暨阳花园37幢107门面。经营者黄建忠。被告沙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春潮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沙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春潮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春潮信息咨询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春潮信息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西城春潮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美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