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000号原告袁左四。被告黄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左四诉被告黄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左四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左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左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袁左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