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681号
上诉人:重庆瑞信臣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刘杨。
上诉人重庆瑞信臣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5)足法民初字第04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瑞信臣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瑞信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瑞信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瑞信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剑磊
代理
审判员 陈洁婷
代理
审判员 吴学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