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唐云洪。申请执行人李传峰。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杜祥吉,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余庆县恒浪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浪,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启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明,总经理。保证人石骞。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唐云洪、李传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启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湄潭县启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保证人石骞对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8执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成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