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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恢68号

68黄吟与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吟,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黄吟。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北方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刘奕春,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深罗法房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金源大厦第一栋14层GH号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吟(身份证:××)名下。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坤赞

审 判 员  唐海彪

代理

审判员  李金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