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黄吟。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北方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刘奕春,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深罗法房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金源大厦第一栋14层GH号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吟(身份证:××)名下。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坤赞
审 判 员 唐海彪
代理
审判员 李金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