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初字3481号原告朱子正,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青皮树酒店天津市芥园西道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与延安路交口。
原告朱子正与被告青皮树酒店天津市芥园西道店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子正作为申请人以被告青皮树酒店天津市芥园西道店为被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问题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16)第16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其他为由不予受理。现原告不服该决定,来院起诉。另根据本院向天津市工商局就被告主体资格查询显示,被告并未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即被告并不具有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子正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薛莹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
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
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