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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25号之一

德宏幸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丽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宏幸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宏幸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斑色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江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丽娟,女,汉族,1971年6月出生,云南昆明人,大专文化。关于德宏幸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丽娟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执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德宏幸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丽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颜立航

审判员  管有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伍宇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