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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异119号

江丽贞、劳焕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丽贞,劳焕爱,廖文秀,谭志刚,唐永健,廖坤闯,梁翠仪,廖坤广,张惠元,罗汉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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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异119号异议人:江丽贞。

申请执行人:劳焕爱。

委托代理人:张思扬,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珊珊,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廖文秀。

被

申请人:谭志刚。

被

申请人:唐永健。

被

申请人:廖坤闯。

被

申请人:梁翠仪。

被

申请人:廖坤广。

被

申请人:张惠元。

被

申请人:罗汉滨。本院在执行(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1147号案,即申请执行人劳焕爱与被执行人廖文秀、谭志刚、唐永健、廖坤闯、梁翠仪、廖坤广、张惠元、罗汉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廖文秀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北约第一住宅区x号605房(以下简称605房),案外人江丽贞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对605房带租拍卖。理由如下:2013年9月15日,异议人与廖文秀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有的位于南海区桂城北约第一住宅区x号605房租给异议人使用,租赁期限从2013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止(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综上,异议人是善意第三人,请法院将要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时附带租赁合同,现提出异议,请法院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称,一、依据(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所确认的事实,涉案房产于2012年12月24日已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处理;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亦明确显示,涉案房产于2012年12月24日的对外公告登记为“已办理查封”。但异议人江丽贞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异议人江丽贞与被执行人廖文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3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换而言之,司法机关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查封措施,明显先于异议人江丽贞与被执行人廖文秀租赁关系的建立。另外,《房屋租赁合同》并无任何落款日期,异议人江丽贞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租金缴纳凭证,根本无法证明涉案租赁关系已经建立并实际履行,异议人江丽贞所主张的执行异议主张根本不能成立。

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并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封登记,已完全具备公示法律效力。异议人江丽贞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其已清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异议人江丽贞仍与廖文秀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则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应由异议人江丽贞承担。被执行人廖文秀与异议人江丽贞在涉案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情况下,仍擅自通过缔结租赁关系的形式,对被查封财产进行非法处分,该行为无疑是对本案各个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亦无法对抗众多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故依法依理均应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

三、在本案诉讼阶段,被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查封担保,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所实施的查封保全行为完全合法合理。最终经(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恳请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异议人与廖文秀之前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2、(2014)佛南法执字第1147号执行异议告知笔录、(2014)佛南法执字第1147-1号公告、(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涉案房屋正在被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2份,复印件)、查封(扣押)财产清单(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2012年12月24日涉案房屋已经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经质证,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证据1三性不予确认,证据2更证明了涉案房产在出租之前已经被查封,并对外公示,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异议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请求法院审核。经审查,本院对异议人提交���证据1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审查;对证据2予以确认。对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查查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廖文秀、谭志刚、唐永健、廖坤闯、梁翠仪、廖坤广、罗汉滨应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劳焕爱返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本金1300万元,自2011年9月24日起,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张惠元对被告廖文秀、谭志刚、唐永健、廖坤闯、梁翠仪、廖坤广、罗汉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劳焕爱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劳焕爱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1147号。2012年12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根据(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号的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廖文秀所有的分别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北约第一住宅区x号605房等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带租约拍卖605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租赁合同》的签署时间为2013年9月15日,签订时间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605房采取查封(2012年12月24日)措施之后。因此,本院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审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作出的不带租约拍卖605房的决定,理据充分。异议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另寻法律途径向被执行人廖文秀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江丽贞的异议。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植 少 佳

人民陪审员 李 为 民

人民陪审员 冯 少 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洪瑞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