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526号原告李某某,住白山市。被告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赵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缴纳1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芸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廉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