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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526号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526号原告李某某,住白山市。被告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赵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缴纳1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芸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廉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