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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