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689号原告顾建英。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平。委托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建英与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陆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顾建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顾建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