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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689号

顾建英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建英,王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689号原告顾建英。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平。委托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建英与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陆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顾建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顾建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