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685号原告李子锋。被告高书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锋与被告高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霍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