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梁衍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代表人苏东荣。关于申请执行人梁衍强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衍强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 梁汝才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 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杰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