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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237号

朱海瑞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237号罪犯朱海瑞。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朱海瑞因犯抢劫罪,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14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1日交付执行。2016年5月1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朱海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海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六次记功的奖励。2016年4月5日,朱海瑞缴纳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朱海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朱海瑞犯抢劫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其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执行机关报请对朱海瑞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海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