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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36号

杨宏伟与王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宏伟,王天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伟,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王天光,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杨宏伟与被执行人王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宏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