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伟,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王天光,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杨宏伟与被执行人王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宏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