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930-1号原告李桂林。被告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友,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林与被告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林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0万元房屋租赁费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其所有的牌号为鄂F×××××宝马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在王彩超处享有的40万元房屋租赁费债权予以冻结。将李桂林所有的牌号为鄂F×××××宝马汽车处分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刚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