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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930-1号

李桂林与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桂林,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930-1号原告李桂林。被告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友,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林与被告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林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0万元房屋租赁费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其所有的牌号为鄂F×××××宝马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在王彩超处享有的40万元房屋租赁费债权予以冻结。将李桂林所有的牌号为鄂F×××××宝马汽车处分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刚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