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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750号

原告原桂锋与被告贺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桂锋,贺冰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750号

原告:原桂锋,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龙门村人。

被告:贺冰山,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河津市贺家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桂锋与被告贺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桂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桂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桂锋负担。

审判员  柴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卫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