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750号
原告:原桂锋,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龙门村人。
被告:贺冰山,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河津市贺家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桂锋与被告贺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桂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桂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桂锋负担。
审判员 柴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卫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