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1202号原告上杭县金盛源装饰材料批发部,经营场所:上杭县临城镇金山建材城4号店。经营者林增财,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上杭县。被告黄兆台,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杭县金盛源装饰材料批发部与被告黄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杭县金盛源装饰材料批发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杭县金盛源装饰材料批发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其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