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财保12号申请人赵涂家,男,1944年11月18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辅萍,女,系申请人之妻,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施兴国,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申请人赵涂家因与被申请人施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施兴国所有的雅阁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赵涂家的担保人廖永忠以其银行存款1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申请人赵涂家的担保人廖永忠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施兴国所有的雅阁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阳 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吕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