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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财保12号

赵涂家与施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涂家,施兴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财保12号申请人赵涂家,男,1944年11月18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辅萍,女,系申请人之妻,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施兴国,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申请人赵涂家因与被申请人施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施兴国所有的雅阁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赵涂家的担保人廖永忠以其银行存款1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申请人赵涂家的担保人廖永忠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施兴国所有的雅阁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阳 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吕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