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724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程术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1日,原告李某以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程术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喻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