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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724号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724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程术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1日,原告李某以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程术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喻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