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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098号之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与张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代表人:周凯。

被执行人:张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0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