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财保29号申请人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峰。被申请人郑良全,男。郴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良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5月25日将申请人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良全的存款217102.93元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良全的银行存款217102.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鹏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