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419号
原告:施某,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朱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庐江县。审:原告施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今天到庭,有何事?原:因与被告朱某协商好待朱某刑满出狱后至庐江县民政局与施某办理离婚手续,现请求撤回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审:经审查,原告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口头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负担。
审判员 朱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敏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