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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18号

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与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向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尚泉,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万丰公司应结欠申请执行人巨力公司货款2691195元。被执行人万丰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律师费25000元及货款7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38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38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351195元,被执行人万丰公司承担受理费14393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万丰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巨力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9558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丰公司已履行了40万元,后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权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万丰公司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等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巨力公司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895588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秦晶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汉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