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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44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王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刑初字第000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燕(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381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任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