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506号原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南科盛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科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科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洪涛
审 判 员 汪来超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柯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