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鄂洪山法执字第00808号本院在执行刘珍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珍书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珍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潘 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炎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执行决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鄂洪山法执字第00808号本院在执行刘珍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珍书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珍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潘 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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