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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162号

陈洁与张飞飞、张新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陈洁,张飞飞,张新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62号

申请人:陈洁,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开原市水塔新村**号楼单元。

被

申请人:张飞飞,男,现住开原市八棵树镇。

被

申请人:张新志,男,住法库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养的猪或猪场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95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飞飞、张新志所养的猪或猪场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潘桂清

审判员  高兴泉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