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62号
申请人:陈洁,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开原市水塔新村**号楼单元。
被
申请人:张飞飞,男,现住开原市八棵树镇。
被
申请人:张新志,男,住法库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养的猪或猪场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95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飞飞、张新志所养的猪或猪场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潘桂清
审判员 高兴泉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