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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478号之二

张程强、涂树梅与颜善军、徐光永、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程强,涂树梅,颜善军,徐光永,黄山长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4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程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涂树梅,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南陵县。系张程强之妻。

被执行人:颜善军,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徐光永,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黄山长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姜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光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光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光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美元1470.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