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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861号

吴爱花诉郭海宁、魏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爱花,魏小英,郭海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861号原告吴爱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魏小英,女,汉族,现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郭海宁,男,汉族,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花诉被告郭海宁、魏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庭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元,减半收取为2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