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861号原告吴爱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魏小英,女,汉族,现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郭海宁,男,汉族,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花诉被告郭海宁、魏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庭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元,减半收取为2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