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抗29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原审
原告:文军,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审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中渡社区塔坪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中渡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太兰,社长。原审原告文军与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中渡社区塔坪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津法民初字第08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依职权作出渝检五分民监[2016]50850000105号民事抗诉书,以上述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理程序违法,调解结果损害了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中渡社区塔坪经济合作社的公共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 芳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代理
审判员 侯煜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