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265号
原告:杭州集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富强路38号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寿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耀成,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格,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江干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
负责人:楼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集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集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方亚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操惠慧·?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