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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948号

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782民初948号原告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黄共有,总经理。被告王美芳,女,60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栾绍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