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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刑初125号

黄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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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志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平江县余坪乡忘私村15组村民戴顾兵旱田里种玉米,使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火焚烧荒草时不慎引发山火,山火至当日19时许被当地村民扑灭。经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则设计院技对森林火灾损失专项核查:过火林地面积138亩,林木受损蓄积144立方米,幼树10560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损失予以补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报警记录、到案经过、黄某自书并有被害人签名的《关于失火烧山与林户协调处理及自我反省报告》等书证;证人高用兵、戴某、戴郡根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属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补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黄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免于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占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