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363号原告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29号大泛华18楼bc座。法定代表人孟庆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婉莹,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铭泽。被告蔡峥。
原告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铭泽、蔡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连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