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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523号

孙禄合与冯克强、曹天阔、李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克强房屋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禄合,冯克强,曹天阔,李方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孙禄合,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执行人:冯克强,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曹天阔,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李方柱,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孙禄合与被执行人冯克强、曹天阔、李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克强所有的位于恒顺大名城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