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孙禄合,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执行人:冯克强,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曹天阔,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李方柱,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孙禄合与被执行人冯克强、曹天阔、李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克强所有的位于恒顺大名城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